好消息!农业农村部允许不同大区临界地市生猪“点对点”调运
近日,农业农村部网站公布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4480号建议的答复,回应关于允许临界地市在不同大区300公里范围内正常调运生猪的建议。
经国务院同意,农业农村部2021年4月印发《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工作方案(试行)》,将全国划分为5个大区,实施分区防控,明确“除种猪、仔猪以及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无疫区、无疫小区生猪外,原则上其他生猪不向大区外调运”。同时明确,分步完善实施生猪跨区、跨省“点对点”调运政策,必要时可允许检疫合格的生猪在大区间“点对点”调运。
以下为答复原文:
魏德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允许临界地市在不同大区300公里范围内正常调运生猪的建议收悉。经商山东省人民政府,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生猪跨大区调运管理
2021年4月,经国务院同意,我部印发《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工作方案(试行)》,将全国划分为5个大区,实施分区防控,明确“除种猪、仔猪以及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无疫区、无疫小区生猪外,原则上其他生猪不向大区外调运”。
根据方案要求,2021年11月,山东省作为东部区首轮牵头省份,联合大区内其他省份共同制定了《东部区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区域化防控工作方案》和生猪跨大区“点对点”调运管理的实施细则等文件,要求从2021年12月1日起,东部区统一行动,对调入东部区屠宰用生猪实施“点对点”调运管理。不同大区间距离较近的地市,可根据东部区有关规定,按程序开展生猪“点对点”调运。
下一步,我部将加强工作指导和协调,指导东部区及其相关省份,结合工作需要尽快组织修订相关实施细则,优化工作流程,进一步完善生猪跨大区调运监管措施,在做好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的同时,积极促进大区间信息交流和产销对接,促进生猪产业健康发展。
二、关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出证权限管理
按照《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63号)要求,2020年10月1日开始,山东省所有畜禽屠宰企业实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电子出证。省内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将屠宰企业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出证情况纳入了日常监督巡查范围,定期对合格证出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只有屠宰企业被停业整顿的,才会暂停该企业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电子出证权限,整改合格后,企业恢复出证权限,可以正常生产。目前,山东省正在对肉品品质电子出证系统进行更新完善,拟于今年全面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无纸化出证。更新完善后的系统将实现对企业出证情况自动预警功能,不再使用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出证管理权限的功能,确保企业合法、合规生产。